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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6执744号

杨桂芝、华超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桂芝;华超锋;华显锋;华香萍;张玉金;韩素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超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显锋,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香萍,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玉金,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韩素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华超峰、华显锋、华香萍与被执行人张玉金、韩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豫1426执7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徐静雷

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