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6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女,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超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显锋,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华香萍,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玉金,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韩素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华超峰、华显锋、华香萍与被执行人张玉金、韩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豫1426执74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谭 清
审判员 徐静雷
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