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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821执731号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俊伊、彭春霞、许珍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俊伊;彭春霞;许珍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821执7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

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忠延,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慈利县

被执行人:朱俊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

被执行人:彭春霞,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执行人:许珍梅,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俊伊、彭春霞、许珍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821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聂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