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20997号
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重庆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4093288Q。
法定代表人:张映龙,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欢欢,女,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贺英,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庆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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