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21民初8750号
原告:刘彩敏,女,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明亮,男,汉族,1981年11月7曰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7707G(1-1),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金鼎广场****。
负责人:胡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志,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彩敏与被告庄明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刘彩敏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彩敏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彩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彩敏负担。
审判员 胡曙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