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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1125执370号

柳林县人民医院与刘贵平等人医疗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柳林县人民医院;刘贵平;刘秋香;刘翻香;王根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1125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柳林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金文,系医院院长。

被执行人:刘贵平,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执行人:刘秋香,女,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被执行人:刘翻香,女,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

第三人::王根平,男,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及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林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刘贵平、刘秋香、刘翻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根平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王根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王根平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王根平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向申请执行人柳林县人民医院履行偿还借款243122.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鹏

审判员王庆红

人民陪审员车喜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凯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