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民初3757号
原告:任黎明,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生,南昌市湾里区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
被告:谭小军,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任黎明诉被告谭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任黎明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黎明承担。
审判员 周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