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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224执2087号

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24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40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标的款2374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张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票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