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银虹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刑更1485号 罪犯冯银虹,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子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银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40000元(未缴纳),刑期执行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2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0日。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陕06刑更47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0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8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冯银虹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银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银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银虹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代理
审判员 李 委 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