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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3民初928号

刘国祥与高利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7-06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国祥;高利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3民初928号

原告:刘国祥,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汉族,易县城管处厂东关村第三居民区,居民。

法定代理人:陈金琢,女,汉族,保定市易县城管处厂东关村第三居民区,居民。(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利泽,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民族,汉族,易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永升,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1999号未来石3号楼1016室。

负责人:郭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该公司职工 原告刘国祥与被告高利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刘国祥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国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审判长  尚文鑫

审判员  韩 英

审判员  杨艳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