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881民初3221号
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铁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友,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发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崔少霞,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告:张明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少霞、张明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钟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宏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露萍
书记员李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