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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1223执165号之二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23执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丰县。组织机构代码:72904364-6。法定代表人车文波,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长春,系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丰县。组织机构代码:71646223-5。法定代表人于波,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西丰县公证处(2017)西证经字第55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用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车库食堂两处房产做抵押(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本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西丰县公证处(2015)西证经字第135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波、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2015>西执字第00495号)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西丰县公证处(2015)西证经字第135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案号:<2015>西执字第00496号)均以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工业园区的厂房做抵押(房权证西字第**)。本院决定对(2018)辽1223执165号、(2015)西执字第00495号、(2015)西执字第00496号执行案件抵押财产整体评估拍卖。本院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办公楼、车库食堂(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评估价为3576360.00元、厂房(房权证西字第XXXXX号)评估价为3126500.00元,总评估价为6702860.00元(详见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无异议。本院按法定程序对已评估的财产在京东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最终流拍,办公楼、车库食堂(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流拍价为3227664.90元、厂房(房权证西字第XXXXX号)流拍价为2821666.25元,总流拍价为6049331.1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所有的办公楼、车库食堂(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抵偿本案债务,同意以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房权证西字第XXXXX号)抵偿(2015)西执字第00495号、(2015)西执字第00496号案件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工业园区的办公楼食堂(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作价3227664.9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00000.00元、抵偿评估费36000.00元,抵偿执行费38277.00元,抵偿利息353387.90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辽宁鹿城酿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位于西丰县XX镇XX村工业园区的办公楼食堂(房权证西字第XXXXX、XXXXX号)财产权从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张百合

审判员  王 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洪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