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恢819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沛县,
法定代表人:董谋,机构代码:06948006-5。
被执行人:吴庆沛,男,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刘素芝,女,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吴庆友,男,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夏波波,女,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朱晓东,男,汉族,住沛县。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庆沛、刘素芝、吴庆友、夏波波、朱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沛证经内字第6010号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庆沛、刘素芝、吴庆友、夏波波、朱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于2018年07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根据沛县人民检察院沛检民(行)执监【2018】32032200001号检察建议书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立案执行的沛县公证处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07)沛证经内字第6210号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沛县人民检察院对于沛县公证处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沛证经内字第62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朱晓东的签名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朱晓东签名不是朱晓东所书写。
本院认为,沛县公证处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沛证经内字第62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其依据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中朱晓东签名非其本人所签,该公证债券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其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本院以(2018)苏0322执恢8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予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吴庆沛、刘素芝、吴庆友、夏波波、朱晓东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王为景
审判员 夏 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