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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29执444号

王庆文、任国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庆文;任国宾;郭占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2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文,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赞皇县。被执行人任国宾,男,汉族,赞皇县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郭占民,男,汉族,赞皇县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庆文与被执行人任国民、郭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一、任国宾偿还原告王庆文借款本金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任国宾、郭占民负担。申请执行人王庆文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经查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线索。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并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调查结论,对终本结案方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8)冀0129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褚天保

审判员  李银海

审判员  杨柱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