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23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立军,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小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帅歌林,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安小强、帅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安小强、帅歌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123执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