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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23执626号之一

黄立军、安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立军;安小强;帅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123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立军,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安小强,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帅歌林,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安小强、帅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与被执行人安小强、帅歌林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立军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0123执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