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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8执386号之三

崔永平与张志斌、张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永平;张志斌;张占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28执3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崔永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占平,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8执3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志斌在该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锋

审判员  柴小荣

审判员  马金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瑞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