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828执3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崔永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占平,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8执38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志斌在该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锋
审判员 柴小荣
审判员 马金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瑞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