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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行初303号

康双印与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康双印;伊川县人民政府;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洛阳颐高电商产业园项目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03行初303号原告康双印,男,汉族,1957年7月3日出生,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利,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地址:伊川县人民中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袁剑,县长。委托代理人张丹丹,县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友培,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地址:伊川县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刘旭舟,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建国,办事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友培,河南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第三人洛阳颐高电商产业园项目指挥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双印诉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洛阳颐高电商产业园项目指挥部行政违法一案过程中,2018年12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双印要求撤回对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原告撤回对伊川县政府的起诉后,本案的被告为伊川县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洛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高 玲

审判员 任海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