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91财保510-1号申请人孙某芳,女,汉族,住临沂高新区大白衣庄村。被申请人陈某震,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沙墩镇。申请人孙某芳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鲁1391财保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价值40000元财产一宗。现因陈某震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震驾驶的鲁Q×××**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