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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91财保510-1号

孙某芳、陈某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某芳;陈某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91财保510-1号申请人孙某芳,女,汉族,住临沂高新区大白衣庄村。被申请人陈某震,男,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沙墩镇。申请人孙某芳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震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鲁1391财保5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价值40000元财产一宗。现因陈某震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震驾驶的鲁Q×××**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