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终107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浏阳大道**地**门面陈和庆私。
负责人:林康礼。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明,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利华,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滨,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申录,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新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
负责人:刘剑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少北,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悦湖国际**110、111、119120房屋和4楼402房屋。
负责人:徐杰,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传明、罗利华、何滨、何申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新华营销服务部、邓少北、刘斌、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7)湘0181民初9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为272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姜 文
审判员 孟宝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