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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771号

刘建松与刘宝福、绥中县佳通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建松;刘宝福;绥中县佳通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4民初1771号

原告:刘建松,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运输户,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召新,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刘宝福,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绥中县佳通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文化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李宏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建松诉被告刘宝福、绥中县佳通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召新、被告刘宝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绥中县佳通运输车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建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36,021.3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06时50分许,刘宝福驾驶辽P×××**(辽P×××**)号重型半挂车沿半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沽源县辖区处,在超越前方同行行驶的货车过程中与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刘建松驾驶的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等重型半推货车驶入公路南侧边沟并侧翻,造成刘建松受伤、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上货物受损、公路路产受损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辽P×××**(辽P×××**)号车驾驶人刘宝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36,021.3元,车辆损失暂定219,100元,评估费暂定10,955元,施救费15,300元,货物损失19,240元,停运损失暂定138,674.13元,停运损失评估费暂定6,935元、医药费22,404.35元,人伤其他损失暂定115,701.17元。

被告刘宝福辩称,对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事故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无异议,被告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一百万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予以赔偿。经开庭审理和原、被告举证质证、庭审笔录,

本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在2017年10月19日6时50分许,刘宝福驾驶辽P×××**(辽P×××**)号重型半挂车沿半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北省沽源县辖区处,在超越前方同行行驶的货车过程中与沿半虎线由西向东行驶的刘建松驾驶的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建松受伤,冀B×××**(冀B×××**)号重型半挂货车车上货物受损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沽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10月23日以沽公交认字【2017】第50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宝福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建松不负事故责任。发生事故后,刘建松在河北省沽源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729.8元,转入河北遵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0,674.55元+2,624.02元(二次住院)=23,298.57元,共住院22天+4天(二次住院)=26天,共计花费医疗费25,028.37元。刘建松在诉讼中申请伤残鉴定,在2018年4月18日张家口正浩法医鉴定所以冀张司鉴【2018】残鉴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刘建松鉴定1、拾级伤残;2、误工期15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原、被告车辆均属个人所有,系挂靠运输车队。原告刘建松在2018年1月14日单方自行委托河北中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停运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被告刘宝福分别提出对此两份评估报告要求重新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申请,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对原告刘建松的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委托张家口市共进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冀B×××**/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于2017年10月19日出具张共评【2018】80号和81号评估鉴定报告书,评估结论为1、冀B×××**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损失134,535元;2、冀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辆损失32,740元。标的损失费用共计167,275元。停运损失为946元/日。被告刘宝福交付车辆损失评估费8,000元和停运损失评估费2,000元。综上查明事实认定原告刘建松的具体损失为:

一、医疗费25,028.37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6天)=780元;

三、营养费(30元×60天)=1,800元;

四、误工费(188.85元×150天)=28,327.5元;

五、护理费(120元×60天)=7,200元;

六、伤残赔偿金(12,881元×20年×10%)=25,762元;

七、鉴定费1,600元,鉴定检查费150元;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21,072元;

九、交通费酌定2,000元;

十、精神抚慰金3,000元、十一、车辆施救费15,300元;

十二、货物损失酌定10,000元;

十三、车辆损失167,275元;

十四、车辆停运损失(946元×25天)=23,650元;共计:332,944.87元。被告刘宝福交付车辆评估费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被告对该认定书均无异议,故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被告刘宝福所有的辽P×××**(辽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一百万的商业三者险各1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建松332,944.8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宝福车辆评估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建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刘建松负担1,433元,被告刘宝福负担3,14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刘宝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惠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冀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