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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7执11777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7执11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理人周建潮。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海特花园**楼**/div>法定代表人李文静。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经济损失9000元、合理支出2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8元。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中经二次总对总统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网络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花丽都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上述调查结果,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107民初14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晓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