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28民初8422号
原告:王清义,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协能信息系统(濮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铁丘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靳灿标。关于原告王清义诉被告被告协能信息系统(濮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义于2018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清义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清义负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