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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2987号

张铁辉与龙艳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铁辉;龙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04民初2987号

原告:张铁辉,男,汉族,1946年3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龙艳红,女,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张铁辉诉被告龙艳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铁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的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14日,被告以推销保险为由向原告收款30000元,被告承诺原告用于购买保险,同时立下收据。被告帮原告购买保险后,原告觉得险种不好,要求换险,而被告帮原告办理退险,钱也一直未退还原告。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而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退款。被告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龙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前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原告张铁辉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保费发票、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个人),拟证明原告于2003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并于2008年3月委托被告龙艳红领取了保险金33000元;证据二:收条,拟证明被告出具收条,认可收了原告保险费30000元事实。被告龙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后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保费发票、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个人)、借条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3月18日,原告张铁辉签订了三份生存保险金/利差/红利领取申请书(个人)委托被告龙艳红代为领取保险满期金共计33000元。龙艳红在领取保险满期金后,未将款项给与原告,并向原告承诺就该笔款项代原告进行投资。2013年1月14日,就代原告领取的前述款项,被告龙艳红向原告张铁辉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张铁辉鸿永泰保险费叁万元整”。出具收条后,龙艳红未向原告交付投资凭据,也未向原告归还款项,原告多次向龙艳红索要款项未果,遂于2018年4月2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龙艳红代原告张铁辉领取款项后承诺代原告进行投资,并向原告出具收条,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因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投资凭据,也未向原告归还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龙艳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艳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铁辉归还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龙艳红承担。此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在履行以上给付义务时一并将原告垫付的受理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 宇

人民陪审员  刘金阁

人民陪审员  周新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