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1224民初1855号
原告:贺时象,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国,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前,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胜,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陆,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佳,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利,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向铁平,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
原告:向海平,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宝文,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夏建军,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长,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舒方兴,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贵,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向寿华,女,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夏战友,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童达忠,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世文,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诉讼代表人:贺时象,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诉讼代表人:贺世国,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诉讼代表人:贺世前,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荣,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
法定代表人:许庆新。
被告:刘峰,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原告贺时象、贺世国、贺世前等18人与被告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原告贺时象、贺世国、贺世前等18人于2018年12月14日以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时象、贺世国、贺世前等18人撤诉。案件受理费8091元,减半收取计4045.5元,免予交纳。
审判员 吴浩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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