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4执3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某1,女,1995年1月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高安,女,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睢宁县。系申请执行人母亲。
被执行人:孙某2,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孙某1与被执行人孙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4民初6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执3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共升
审判员 温海亭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佃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