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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922民初1861号

周吉冬与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吉冬;周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22民初1861号

原告:周吉冬,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永,男,1972年1月18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周吉冬诉被告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吉冬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吉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仲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元,由原告周吉冬负担。

审判员  莫建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芸

书记员张芸(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