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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执17562号

刑二庭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刑二庭;尹巍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17562号

申请执行人:刑二庭。

被执行人:尹巍,女,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榆树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刑初1214号刑事判决书,案由罚金,现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巍应当缴纳罚金0.1万元。本院在执行刑二庭与尹巍罚金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房无车。本院通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冻结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岩

审判员  韩玲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