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10077号
原告:连武,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张超,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连武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连武的起诉。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
连武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10077号
原告:连武,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张超,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连武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连武的起诉。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