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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0077号

连武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连武;张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10077号

原告:连武,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张超,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连武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连武的起诉。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