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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5552号

庞高明与姚鹏、姚苏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高明;姚鹏;姚苏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5552号

申请执行人:庞高明,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姚鹏,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宿迁市人,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姚苏友,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宿迁市人,住宿迁市宿豫区。 庞高明与姚鹏、姚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5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姚鹏、姚苏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庞高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为3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姚苏友名下登记有牌号苏N×××××大众轿车一辆(已实际扣押,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宜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何占付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杨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司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