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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2执恢402号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行与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行;王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112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行。

负责人:颜庆国,该支行行长。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王刚,男,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一致,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09)双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