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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3执1476号

刘桂芹、吕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桂芹;吕淑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3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刘桂芹,女,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吕淑英,女,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下落不明上列买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2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执行人财产报告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吕淑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淑英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吕淑英名下有一房产登记信息,该房产位于茌平县水岸豪庭8号住宅楼东1单元202室(不动产权证号:鲁2017茌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728号)。经到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该房产已于2017年7月13日过户至其他人名下。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吕淑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淑英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发布。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桂芹告知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黎明执行员  马 伟执行员  郝云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