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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初5233号

胡秀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秀英;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233号

原告:胡秀英,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聪,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萍,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海峡两岸科技开发园科技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应虎。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原告胡秀英与被告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劵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胡秀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秀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文波

审 判 员  周寓先

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