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25民初1740号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人和路**楼**。
负责人:张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男,生于1971年7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系该支行职工。被告张建明,男,生于1979年2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被告张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张建明的送达地址,本院未能够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送达被告。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的起诉。驳回起诉的,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景大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今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