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221民初5480号 原告韩牡丹,女,1967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孟合金刚,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牡丹诉被告孟合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牡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牡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包青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