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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2221民初5480号

韩牡丹与孟合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牡丹;孟合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221民初5480号 原告韩牡丹,女,1967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孟合金刚,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牡丹诉被告孟合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牡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牡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包青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守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