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16民初11275号
原告:贾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如梦,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吉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贾建飞诉被告西安雅居乐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贾建飞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1元,由原告贾建飞负担。
审判员 任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