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3民初8052号
原告:李莲英,女,193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孟某1,男,201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孟某2(系孟某1母亲),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育萌,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东,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2031455H。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保险大楼。 代表人:何彬,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方圆,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莲英、孟某1为与被告陈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莲英、孟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莲英、孟某1负担。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汪罗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