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83民初8302-2号
原告:孙振卫,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生,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闫俊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孙振卫与被告闫俊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振卫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卫与被告闫俊佐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228元,由原告孙振卫负担。
审判员 宋相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