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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民初8302-2号

孙振卫与闫俊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振卫;闫俊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辽0283民初8302-2号

原告:孙振卫,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生,大连欣弘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闫俊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孙振卫与被告闫俊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孙振卫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卫与被告闫俊佐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228元,由原告孙振卫负担。

审判员 宋相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