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1282民初3085号原告陈建桥,男,61岁,1957年3月14日,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文波,男,48岁,1970年5月23日,地址:肇东市。陈建桥诉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张海波、郭春山(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建桥诉称。
被告王文波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景春
审判员 张海波
审判员 郭春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