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7905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郭某与被告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2018年12月12日原告郭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 员陈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