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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02民初7905号

郭某与安某某、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7905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

被告:安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郭某与被告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2018年12月12日原告郭某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袁晓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 员陈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