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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执11751号

曹连江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曹连江;郑立旺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11751号

申请执行人:曹连江,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郑立旺,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曹连江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0134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郑立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还款6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它司法机关冻结,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8.26元。4、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发现该地址已不存在。5、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振

审判员 凌 翥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蒋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