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性,1963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姬茹,女性,1963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于自东,男性,1975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自东。
被执行人:于自刚,男性,1971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吕少峰,男性,1989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执行张建国、姬茹与于自东、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于自刚、吕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自东、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于自刚、吕少峰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07118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