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002执627号

张建国、姬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国;姬茹;于自东;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于自刚;吕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国,男性,1963年06月28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姬茹,女性,1963年01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于自东,男性,1975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望春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于自东。

被执行人:于自刚,男性,1971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吕少峰,男性,1989年08月13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执行张建国、姬茹与于自东、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于自刚、吕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自东、河南德和餐饮有限公司、于自刚、吕少峰借款合同纠纷存款207118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