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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1执1996号之一

王坤元、余书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坤元;余书琼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1执1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坤元,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余书琼,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关于王坤元与余书琼合同纠纷一案,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余书琼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王坤元返还押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余书琼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坤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局、不动产、房管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未划拨,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二、查明被执行人在国土、不动产登记机关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 四、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无财产登记; 五、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管理局无工商登记; 六、通过电话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南部县火峰乡猫儿井村杨书记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债权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德道

审判员  杨权号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敬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