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8民初4041号
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9208690K。
法定代表人:梁馨,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韶、张一韵,均系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期1座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3328023M。
负责人:张瑞杰,该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坪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0185745N。
法定代表人:白云。
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297.65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炜林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29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另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黄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