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琼0107执恢365号之二

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7执恢3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程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林海波,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5。 本院在执行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海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口市琼山区法院(2017)琼0107民初字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林海波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海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海波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海南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琼0107执恢3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波

审判员 苏 铭

审判员 靳 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智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