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抗34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本荣,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谢光许,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申诉人李本荣因与被申诉人谢光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行)监[2018]52000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冉 飞
审判员 尚东风
审判员 常礼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牛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