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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民抗34号

李本荣、谢光许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7-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李本荣;谢光许;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民抗34号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本荣,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谢光许,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申诉人李本荣因与被申诉人谢光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3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行)监[2018]52000000007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冉 飞

审判员 尚东风

审判员 常礼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牛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