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81破5号之九
申请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张敏华,该破产企业管理人的负责人。 2019年12月2日,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按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结,管理人已提出终结申请,本院应予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倚天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章楚熊
审判员 毛守群
审判员 章 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