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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执7947号

刘彬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白景东;刘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15执7947号

申请执行人:白景东,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执行人:刘彬,男,1974年09月28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范鹏,总经理。白景东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白景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赔偿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800元、被执行人刘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7099.4元、案件受理费235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刘彬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已给付30800元并进行发还。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景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刘彬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白景东申请执行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7099.4元、案件受理费2351元未受清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的全部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白景东确认,被执行人刘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白景东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彬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刘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白景东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景东发现被执行人刘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