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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01民初5005号

陈庆彪与邱福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庆彪;邱福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01民初5005号

原告:陈庆彪,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被告:邱福常,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彪诉被告邱福常合同纠纷一案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福常的住所地均不在贵州省凯里市,不在本院管辖的范围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