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601民初5005号
原告:陈庆彪,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白族,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
被告:邱福常,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彪诉被告邱福常合同纠纷一案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邱福常的住所地均不在贵州省凯里市,不在本院管辖的范围内,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