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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02刑初393号

亢丹,亢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亢丹;亢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亢丹,亢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602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亢星,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4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建议直诉,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亢丹,女,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7年9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4日被宝塔区检察院不予批捕建议直诉,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8〕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亢星、亢丹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亢星、亢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21日9时许,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村执行李德成等13人与亢世军(被告人亢星、亢丹父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干警正打算张贴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告时,被告人亢星站于门口将工作人员手中的公告撕毁,工作人员发现亢星携带菜刀后立即上前将亢星控制,在控制被告人亢星过程中,亢丹冲到法警赵某某跟前揪住赵某某头发拽、扯,后经其他执行干警增援,将亢丹控制。经讯问被告人亢星、亢丹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中,被告人亢星、亢丹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9时许,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沟门村执行李德成等13人与亢世军(被告人亢星、亢丹父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干警正打算张贴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时,被告人亢星站于门口将工作人员手中的公告撕毁,工作人员发现亢星携带菜刀后立即上前将亢星控制,在控制被告人亢星过程中,亢丹冲到法警赵某某跟前揪住赵某某头发拽、扯,后经其他执行干警增援,将亢丹控制。 在本案审理期间,由被告人亢星、亢丹一次性向被害人赵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00元整,已兑现,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亢星、亢丹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亢星、亢丹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亢星、亢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情况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谅解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星、亢丹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行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亢星、亢丹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且悔罪,属坦白,且系初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亢星、亢丹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亢星、亢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亢星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亢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拓宏戈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