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5民初5522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
负责人:朱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员工。
被告:成都宏方亚科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8号17楼B座
法定代表人:朱荣
被告:常蜀帆,女,汉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朱荣,男,汉族,1955年7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涂蓓,女,汉族,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贾驰波,男,汉族,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龙金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唐田,女,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王安宁,男,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涂聪,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
审判员 卢光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雨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