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0114民初2767号
原告:李旭波,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朱均哲,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伟,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龙、孙体旭,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卓,女,1966年5月17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龙、孙体旭,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旭波与被告钟伟、徐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旭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被告钟伟、徐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清龙、孙体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旭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3万元(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165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始至2015年11月3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清借款,之后,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8年3月31日前由被告名下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果林湖畔X栋的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违约的,则原被告双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即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果林湖畔X栋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还清借款本息。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原告己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偿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等违约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钟伟、徐卓共同答辩称: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对于借款本金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已经达到了204万元,债务已经还清。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归纳诉辩双方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出借款项是否约定了支付利息,利率如何确定的问题;2、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如何确定的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各方证据经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随后予以阐述。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3日,钟伟向李旭波借款2000000元;该款于同日转入钟伟银行账户。后钟伟、徐卓向李旭波出具收条及还款承诺,约定:还款方式为每月月底最末一个工作日或下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为还款日,还款额为215000元,还款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30止。2016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2%,每月11日至15日之间支付;甲方从利息收益中提取10000元作为支付甲方租赁乙方两处房屋的租金,乙方实际支付甲方的利息收益为每月30000元;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一次性偿还10万元以上的,甲方为乙方减免本金且当月可以不支付减免部分的利息。 2016年5月4日,李旭波(甲方)与朱宁(乙方)、钟伟(丙方)签订协议,乙方投资在丙方的资金25万元,转到甲方名下,甲方此前投资资金175万元,经乙方转让后,投资资金共计195万元。 2017年12月1日,双方再次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就2014年12月3日借款一事,由于钟伟、徐卓自2017年4月开始没有向甲方支付利息,三方共同协商如下:钟伟、徐卓在2018年3月31日前以名下的房产做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借款200万元的本金部分,自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钟伟、徐卓共欠李旭波利息按每月1.5%计算,合计36万元,钟伟、徐卓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月向甲方支付3万元,用于偿还利息。被告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分别向原告支付了款项共计203万元(具体时间及金额见附表)。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的问题。本案诉争的2000000元款项已实际交付,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自款项交付时生效。 关于双方对借款是否约定了利息。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在2014年12月3日出借的200万元款项根据还款承诺一年需归还258万,对应的58万为利息,且被告按期履行了4次还款义务。被告对利息的约定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利息的约定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被告双方非亲属关系,根据常理,原告不可能在没有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出借大量款项,将共计200万元的款项无息交于被告使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虽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主张双方有口头约定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关于双方口头利息约定的陈述与被告前4期款项支付规律相吻合。同时后期双方的书面补充协议及还款协议中也先后提及借款利息及利息收益,故
本院认为双方的借贷约定了支付利息。按照200万本金对应一年利息58万,可知前期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9%。自2016年11月1日起算至2017年3月30日,双方利息为24%;自2017年4月1日起算,双方利息为18%。 关于本案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应否及如何抵扣本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2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29%支付的利息外,其多支付部分应扣减本金,期间,2016年5月4日,增加朱宁部分的借贷本金25万元,按照实际转账时间及借款使用天数进行扣减。截止2018年5月5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06995.36元,尚欠利息188997.98元;其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以90699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具体抵扣方法见下表。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该费用的产生非诉讼所必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钟伟、徐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旭波偿还借款本金906995.36元,及截止2018年5月5日的利息188997.98元,并支付以906995.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8年5月6日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旭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0元,由原告李旭波负担6360元,由被告钟伟、徐卓负担6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钟伟、徐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婷婷 附表:还款情况抵扣本金一览表 计息本金 年利率 计息期间 天数 应付利息 转款时间 实付款金额 抵扣应还本金部分 备注 ¥2,000,000.00 29% 2014.12.03-2014.12.31 28 ¥44,493.15 2014.12.31 ¥215,000.00 ¥170,506.85 ¥1,829,493.15 29% 2015.01.01-2015.01.31 31 ¥45,060.67 2015.01.31 ¥215,000.00 ¥169,939.33 ¥1,659,553.82 29% 2015.02.01-2015.03.31 59 ¥77,794.43 2015.03.31 ¥115,000.00 ¥37,205.57 ¥1,622,348.24 29% 2015.04.01-2015.04.01 1 ¥1,288.99 2015.04.01 ¥100,000.00 ¥98,711.01 ¥1,523,637.23 29% 2015.04.02-2015.04.30 29 ¥35,106.27 2015.04.30 ¥145,000.00 ¥109,893.73 ¥1,413,743.51 29% 2015.05.01-2015.05.29 29 ¥32,574.20 2015.05.29 ¥125,000.00 ¥92,425.80 ¥1,321,317.70 29% 2015.05.30-2015.06.10 12 ¥12,597.77 2015.06.10 ¥50,000.00 ¥37,402.23 ¥1,283,915.47 29% 2015.06.11-2015.06.18 8 ¥8,160.78 2015.06.18 ¥50,000.00 ¥41,839.22 ¥1,242,076.25 29% 2015.06.19-2015.07.03 15 ¥14,802.83 2015.07.03 ¥180,000.00 ¥165,197.17 ¥1,076,879.08 29% 2015.07.04-2015.07.31 29 ¥24,812.47 2015.07.31 ¥25,000.00 ¥187.53 ¥1,076,691.55 29% 2015.08.01-2015.09.20 51 ¥43,628.13 2015.09.20 ¥50,000.00 ¥6,371.87 ¥1,070,319.68 29% 2015.09.21-2015.10.16 26 ¥22,110.17 2015.10.16 ¥60,000.00 ¥37,889.83 ¥1,032,429.85 24% 2015.10.17-2016.01.14 90 ¥61,097.22 2016.01.14 ¥10,000.00 ¥0.00 当期未足额归还利息,尚欠利息51097.22元 ¥1,032,429.85 29% 2016.01.15-2016.02.01 18 ¥14,765.16 2016.02.01 ¥100,000.00 ¥34,137.62 抵扣本金部分已支付上期欠息51097.22元 ¥998,292.23 29% 2016.02.2-2016.02.03 2 ¥1,586.33 2016.02.03 ¥100,000.00 ¥98,413.67 ¥899,878.56 29% 2016.02.04-2016.02.05 2 ¥1,429.94 2016.02.05 ¥140,000.00 ¥138,570.06 ¥761,308.50 29% 2016.02.06-2016.03.05 29 ¥17,541.38 2016.03.05 ¥50,000.00 ¥32,458.62 ¥728,849.88 29% 2016.03.06-2016.03.15 10 ¥5,790.86 2016.03.15 ¥30,000.00 ¥24,209.14 ¥704,640.75 29% 2016.03.16-2016.03.29 14 ¥7,837.92 2016.03.29 ¥20,000.00 ¥12,162.08 计息本金 年利率 计息期间 天数 应付利息 转款时间 实付款金额 抵扣应还本金部分 当期欠利息 累计欠利息 ¥692,478.67 29% 2016.03.30-2016.05.04 36 ¥19,806.79 ¥942,478.67 29% 2016.05.05-2016.05.17 13 ¥9,734.64 2016.05.17 ¥50,000.00 ¥20,458.57 ¥922,020.10 29% 2016.05.18-2016.06.05 19 ¥13,918.71 2016.06.05 ¥30,000.00 ¥6,346.64 ¥915,673.45 24% 2016.06.06-2017.03.31 299 ¥180,023.91 ¥180,023.91 ¥180,023.91 ¥915,673.45 18% 2017.04.01-2017.04.14 14 ¥6,321.91 2017.04.14 ¥15,000.00 ¥8,678.09 ¥171,345.82 ¥906,995.36 18% 2017.04.15-2017.06.13 60 ¥26,837.12 2017.06.13 ¥15,000.00 ¥11,837.12 ¥183,182.94 ¥906,995.36 18% 2017.06.14-2017.07.25 42 ¥18,785.99 2017.07.25 ¥10,000.00 ¥8,785.99 ¥191,968.93 ¥906,995.36 18% 2017.07.26-2017.09.05 42 ¥18,785.99 2017.09.05 ¥10,000.00 ¥8,785.99 ¥200,754.92 ¥906,995.36 18% 2017.09.06-2018.01.22 139 ¥62,172.67 2018.01.22 ¥20,000.00 ¥42,172.67 ¥242,927.58 ¥906,995.36 18% 2018.01.23-2018.02.13 22 ¥9,840.28 2018.02.13 ¥10,000.00 ¥-159.72 ¥242,767.86 ¥906,995.36 18% 2018.02.14-2018.03.05 20 ¥8,945.71 2018.03.05 ¥10,000.00 ¥-1,054.29 ¥241,713.57 ¥906,995.36 18% 2018.03.06-2018.03.07 2 ¥894.57 2018.03.07 ¥10,000.00 ¥-9,105.43 ¥232,608.14 ¥906,995.36 18% 2018.03.08-2018.04.15 39 ¥17,444.13 2018.04.15 ¥40,000.00 ¥-22,555.87 ¥210,052.27 ¥906,995.36 18% 2018.04.16-2018.04.25 10 ¥4,472.85 2018.04.25 ¥20,000.00 ¥-15,527.15 ¥194,525.12 ¥906,995.36 18% 2018.04.26-2018.05.05 10 ¥4,472.85 2018.05.05 ¥10,000.00 ¥-5,527.15 ¥188,997.98 累计 ¥2,030,000.00 1、2016年5月4日,借贷本金增加朱宁本金25万元,自2016年5月5日起计息。 2、自2017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息按月利息1.5%即年息18%计算。 微信公众号“”